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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人: 本站  发布时间: 2019-05-22 10:58:33点击数:4706

 

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切实执行本《制度》,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凡违反规定操作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一切由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或委托他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有关合同,委托他人签订合同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规定受托权限。

第六条  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依法正确履行审查义务,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经营权、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及其相应代理权限等,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条  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它部门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筹兼顾,然后签约。

第八条  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经公司法定代表人临时授权时达成的口头协议,事后应补办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

第九条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合同内容必须规范、准确、详实。

第十条 对外签订合同,应力争将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在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或我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约定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对方为自然人的,必须由其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对方为法人的,如果签字人员非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提供对方签字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签字人员有权签署合同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时原则上应遵循对方先签字盖章,我方再施印鉴的原则。特殊情况我方亦可先行盖章,但是合同承办人员应留存施印复印件于印章保管员处,合同送达后应由对方经办人签收,合同原件最迟在我方盖章后10日内将双方盖章的合同原件交回印章保管员。

   第十三条  合同审核各环节均无异议后,印章保管人员方可对已审核的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单份合同文本为两页以上的,需加盖骑缝章。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时应保证我方可存留两份以上的原件。

 

第三章  合同的审批

第十五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相关规定及审批权限上报审核,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六条  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列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

1)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合同;土地处置合同;合资、

合作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对外投资、融资借款合同;重大设备租赁合同(半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合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技术引进合同;以及其他对企业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等;

2)重要、大额的且内容较复杂的合同;

3)格式化合同文本;

4)其它有必要审批的合同。

2.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监管企业的审批权限

1)在单位经营范围内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一般合同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正职审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重要、大额的合同应上报公司,由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

重要合同是指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对外投资、融资借款合同;重大设备租赁合同(半年以上);固定资产购买或投资合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技术引进合同;以及其他对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和企业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等。

大额合同是指涉及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以上的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组织人事部审核。

第十八条  对重大、复杂的合同,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合同进行审核,提出参考意见。审核的权限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审查的合同,各业务部门和下属监管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的合同。审核审核的要点包括: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第十九条  重大合同签署前,合同承办部门或者法律事务部应对合同相对方主体注册情况、资信情况、财产情况、实际履约能力、合同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规避潜在法律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合同承办人对合同谈判情况及合同内容的汇报,结合法律事务部针对合同履行风险的提示,对合同的可行性、风险性进行分析,最终决定是否签署。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或实际情况需要相关合同签署前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需要办理公证手续的,由合同承办部门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或公证手续。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非经审批并签订,不得履行。已签署的合同,公司及关联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及合同承办人需随时关注合同的履行进度。各部门每月汇总统计一次本部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和法律事务部。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需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第二十五条  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承办人应密切监控对方的经营情况和其他有关信誉的情况,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逾期支付相关款项达7日以上的;

(五)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接到合同承办人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异常情况报告时,应立即视事态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事态严重时可先行停止对该合同的履行工作。合同承办部门应会同法律事务部及时将合同履行情况上报分管领导。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有不可克服的困难(如遇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从维护政府、公司和职工合法权益出发,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八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经市国资委和其他政府部门批复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重新批复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三十条  变更、解除合同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仍应当履行。

第三十一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原则上由承办业务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内部几个部门的,应在内部统一意见做好配合工作,由法律事务部牵头处理合同纠纷。

第三十三条  需要法律帮助的合同纠纷,可由法律事务部协调解决,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必须提供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协助配合。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有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作出的已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或判决书,公司各业务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的跟踪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或判决书的,承办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经协商不成,由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司各部门应按办公室要求将有关资料汇总并归档。

 

第七章 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监督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部门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部门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有关机关审批、或需要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4.负责处理本部门合同纠纷。

第四十条  公司实行法定代表人委托制度,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有关人员代为签订合同。

受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法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部门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5.负责保管好或委派专人保管好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归档。

第四十一条  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加盖,不能以其他印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否则,由此所引起的纠纷由有关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损失或纠纷的,应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都必须认真落实合同基础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

2.建立合同档案,严格管理合同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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